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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7********,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街**号,现住在汝南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某 2007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3月8日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河南省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5月9日因吸毒被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强制戒毒。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为获得免费吸食的毒品,代他人领取从云南邮寄的藏有毒品的快递,被办案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快递内含透明自封袋两包,一包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重21.03g,一包含吗啡、可待因、蒂巴音、罂粟碱成分,重184.93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上缴毒品单据,照片,交易明细清单,非党员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称重笔录;

6.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系毒品再犯、累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文成

检察官助理:余夏荷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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