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114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其住址附近的长江一级支流罗玉溪旁捡到2副网目尺寸分别为约1.01厘米、0.87厘米的地笼网,后谭某某将该两副地笼网放置在罗玉溪中。第二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带着塑料桶来到罗玉溪边,将上述两个地笼网收回,同时谭某某发现该水域有其他人设置的4副地笼网,后将该四副地笼网收回。该6副虾笼网共计捕获小龙虾9.275千克。后谭某某被执法人员查获。渔获物和作案工具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渔获物已被无害化处理。
到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地笼网、淡水龙虾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渔获物种类认定等书证;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若交纳生态修复费,可适用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熹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附**号,联系方式:17823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