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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住西峡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到6月份期间,在禁渔期内,被告人谭某某在西峡县**镇**村和**村的河道内,使用地笼捕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及照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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