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嘉鱼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早上8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携带电打鱼设备至长江簰洲湾段下新洲村水域,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将捕得的渔获物装进纺织袋内,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查获电捕捞设备1套(电瓶、逆变器),渔获物鳊鱼、鲤鱼等共10.3公斤。涉案渔获物已被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涉案物品购买订单截图、称重记录、放生记录、现场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嘉鱼县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方案、嘉鱼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关于长江使用电打鱼对渔业资源的危害的证明、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现场指认图及作案地点方位图、证明等书证;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4.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忠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9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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