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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10日,被告人谭某甲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自制弹弓,在巴东县**镇**村**组村民张某某、谭某某竹林里打死野生鸟雀7只,后将鸟雀死体丢置竹林边垃圾桶旁。经巴东县野生动物森林植物保护站鉴定,该7只鸟雀中有4只系黄雀,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另外3只系山雀,属一般野生动物。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对7只鸟雀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进行无害化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证明、关于谭某甲非法狩猎一案猎获物的去向说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4.巴东县野生动物森林植物保护站出具的鉴定报告;5.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华

检察官助理:李冲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地,联系电话:1867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卷宗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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