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谭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谭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到新兴县**镇**村一山边以徒手的方式猎捕蟒蛇1条(活体)后拿回家饲养。2020年3月27日,新兴县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并在其家中现场搜查到疑似蟒蛇1条(活体)。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送检的疑似蟒蛇确定为爬行纲(REPTILIA)蛇目(SERPENTES)蟒科(Pythonidae)蟒属緬甸蟒(Pythonbivittatus);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谭某某对其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蟒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搜查笔录等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三兴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未经批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南生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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