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受他人雇佣,从广东省**市来到防城港市**市**镇**江附近运输卷烟。在取得装载有卷烟悬挂车牌为桂A****B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后,谭某某按照对讲机指示驾驶该车沿着**公路往**高速收费站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港口区**大道消防支队红绿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搜查,在谭某某所驾驶的悬挂车牌为桂A****B的车内查获ESSE牌香烟350条、新牡丹牌香烟2250条、红双喜牌香烟300条。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3422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受他人雇佣,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规定,无证运输卷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国坤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