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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2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前,被告人谭某某因担心房屋后面的樟树掉下树枝或倒下会砸到人或房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下,口头请求本村同为保洁员的王某某帮忙砍伐,王某某叫了刘某某等人协助,将位于**村**组的该棵樟树砍伐,砍伐的樟树遗弃在现场。该棵樟树系在谭某甲、谭崇洋、被告人谭某某三兄弟共有的土地上自行长出的野生樟树。经江西省大余正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棵樟树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9月9日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1年8月4日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岭第53号修正),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树龄约30年,地径80厘米,蓄积2.9714立方米,折合出材1.782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证明;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甲、刘某某、王某某、谭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挺德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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