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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0936,汉族,职高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14时许,在安徽省蒙城县漆园办事处北城社区引河庄,闫某某等人因纠纷与丁某某的家属刘某发生争吵,后丁某某骑电瓶车到现场将闫某某碰倒,被告人谭某某见状从地上捡块砖头砸丁某某的右侧肩膀,致丁某某的右侧肩胛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丁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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