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三部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谭某河,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85********,系广州壹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延长羁押期限至7月4日,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河与被害人张某然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后心生愤懑,当日下午4时45分许,被告人谭某河气愤难耐之下,遂到我市小榄镇绩西广兴北路出租房附近商铺购买了一把折叠刀及一把西瓜刀并藏匿在身上。当日下午5时10分许,被告人谭某河驾驶电动车窜至我市小榄镇东区东聚源大街**号**路边,持刀将被害人张某然捅伤。随后,被告人谭某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然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目前,被告人谭某河尚未取得被害人张某然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烃婷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河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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