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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关某某、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号,现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豪庭****房。2020年1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现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海岸**幢**房。2020年1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现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花园**阁**房。2020年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丙,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2020年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2013年12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关某某、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惠玲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谭某甲、关某某、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谭某甲、关某某、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谭某甲、关某某、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及同案人谭某戊在开平市**街道办事处**酒吧喝酒期间,被告人谭某甲、同案人谭某戊与赵某某及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产生口角纠纷。随后双方准备离开时,在酒吧门口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谭某甲、同案人谭某戊伙同被告人关某某、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对被害人陈某某拳打脚踢,被害人王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打倒在地,导致被害人陈某某头部、眼部、腰部、等处损伤,王某某的手、腿部的表皮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乙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并得到其谅解;被告人谭某丁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医疗费5000元;被告人谭某丙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医疗费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谭某甲、关某某、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5.同案人谭某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关某某、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丁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关某某、谭某乙、谭某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关某某、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民强

检察官助理:李炳能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关某某、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5份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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