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谭某甲(绰号“某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6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2020年1月19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6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月19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乙(绰号“某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6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月19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冯某甲、冯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谭某甲、冯某甲、冯某乙经商量后合伙向廖某某购买位于崇左市江州区**镇**村**林班**小班的林木。谭某甲、冯某甲、冯某乙3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林木并外运销售。2019年12月4日,谭某甲、冯某甲、冯某乙雇请司机赵某某、凌某某将木材运输销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滥伐树种为窿缘桉,滥伐林木总蓄积量为21.5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冯某甲、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冯某甲、冯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冯某甲、冯某乙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冯某甲、冯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冯某甲、冯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永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47109****;被告人冯某甲现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55760****;被告人冯某乙现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597745****;
2.案卷壹册、光盘叁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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