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73********,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石柱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R3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花园**幢。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81966********,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重庆市巫山县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重庆市巫山县人,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重庆市**副科长,重庆市巫山县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口**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3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重庆市**副主任,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3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刘某某、谭某乙、向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李某某、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4月11日、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4月11日、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5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5月26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18年6月2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再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再次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18年9月5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0月6日再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谭某甲、刘某某、谭某乙、向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李某某等七人在“重庆市公安局民警战训基地改建工程”项目上进行串通投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7、8月,被告人谭某甲、刘某某、谭某乙、向某某(谭某乙、向某某系夫妻关系)经共谋后,决定共同出资找公司围标重庆市公安局民警战训基地改建工程。谭某甲负责联系围标单位,谭某乙、向某某负责筹集投标保证金等围标所需的费用,刘某某负责转账等财务工作。谭某甲经人介绍委托被告人罗某甲办理围标相关事宜,罗某甲提议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具备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的安防工程从业资质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资格证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这一条件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遂与重庆市**副科长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在该工程挂网发布前,从李某某处获取了工程的相关资料,并由李某某将上述条件写入招标文件内。随后,罗某甲安排被告人罗某乙联系了十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对其中包括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各支付10000元作为借用该公司资质围标的报酬,对无投标意愿的另六家公司各支付了3000元作为报酬,同时罗某甲介绍向攀帮助谭某甲制作了五家围标公司的工程造价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
2017年1月18日,向某某、谭某甲等人筹集的资金打入刘某某指定的账户,再由刘某某转入上述五家围标公司作为投标保证金。
2017年1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民警战训基地改建工程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公开开标,仅有罗某乙联系的上述五家公司参与投标,李某某作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开标、评标,在明知存在围标嫌疑的情况下,李某某没有提出异议,仍然进行开标、评标,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20810836.23元。中标后,刘某某向重庆市公安局支付人民币5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2017年3、4月,重庆市公安局因审计、群众举报发现异常并展开相关调查,谭某甲、刘某某、谭某乙、向某某等人共谋后以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放弃中标资格。
(二)被告人谭某甲、刘某某、罗某乙、周某某等四人涉嫌在重庆市公安局“2017-2018年度民警餐厅主要食材供应商入围”项目上进行串通投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初,被告人刘某某、谭某甲经共谋后,决定投标重庆市公安局“2017-2018年度民警餐厅主要食材供应商入围”项目。刘某某、谭某甲遂与重庆市**副主任被告人周某某联系寻求帮助。周某某提供了2016年度中标单位重庆巴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作为参考,并在招标文件挂网发布之前将其中的评分细则提供给刘某某,对投标文件中涉及评分项的“合理化建议和承诺”一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谭某甲联系罗某乙根据周某某提供的资料及建议制作了相关投标文件。
2017年7月26日,该项目开标,开标前,周某某授意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杨某某对刘某某实际控制的重庆市上元满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关照,开标后,该公司以评分第一中标,重庆市公安局向该公司支付食材采购款共计2193599.15元。
被告人谭某甲于2018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被告人谭某乙于2018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其到案后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被告人向某某约至指定地点;被告人向某某于2018年1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罗某甲于2018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被告人罗某乙于2018年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上述八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评标报告、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芦某某、尹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刘某某、谭某乙、向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刘某某、谭某乙、向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刘某某、谭某乙、向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与谭某甲、刘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乙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甲、刘某某、谭某乙、罗某甲、罗某乙、李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刘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谭某乙、向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罗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罗某乙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理
2018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被告人谭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被告人罗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
2.案卷三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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