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565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青岛**管理有限公司淄川营业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甲自2018年7月19日以来,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淄博市淄川区租赁门头成立青岛**管理有限公司淄川营业部,发展团队及多名业务员,以青岛某某某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及青岛德恒伟民原浆啤酒有限公司作担保的名义,以高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现已查明向黄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多人吸收存款共计584500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作为青岛**管理有限公司淄川营业部团队经理,积极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现已查明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10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宣传单、投资客户明细、出借管理咨询与服务协议、委托银行代收费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翟某某、王某某、谭某乙、高某某等多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被告人吴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吴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上缴非法所得5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瑶瑶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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