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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岑某某等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64********,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委员会**,石柱县人,住石柱县**街道**路**号**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石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岑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80********,土家族,小学文化,石柱县**实习楼面**,重庆市涪陵区人,住石柱县**街道**小区**幢(户籍地:重庆市**区**路**号**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石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3********,土家族,高中文化,石柱县**局驾驶员,石柱县人,住石柱县**街道**小区**幢(户籍地:石柱县**街道**街**号**幢**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0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谭某甲、岑某某、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2月15 至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谭某甲、周某甲与谭某乙、许某某、周某乙等人在石柱县万安街道寰宇世家“奔吃烤吧”烧烤店吃饭饮酒。当日2时许,石柱县公安局万安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奔吃烤吧”烧烤店噪音扰民。当日2时45分许,万安派出所民警马某某、协警谭某丙到达在石柱县万安街道寰宇世家“奔吃烤吧”烧烤店,要求谭某甲、周某甲等人到店内吃烧烤,或者离开,防止扰民。周某甲、谭某甲不听警察劝阻,并采用拳头殴打的方式暴力阻碍民警执法。马某某、谭某丙遂决定将谭某甲带离,在带离过程中,周某甲、谭某甲多次与民警进行抓扯,阻扰民警将谭某甲带离。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岑某某与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回家途径现场,岑某某见系自己认识的周某甲在与民警发生纠纷,遂与民警理论,阻止民警带离谭某甲。谭某甲、周某甲、岑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用拳头击打民警,用手与民警进行抓扯,后支援民警杨某某、协警张某某到达现场,岑某某、焦某某对民警进行抓打,民警在多次警告无效后,对谭某甲、岑某某使用催泪喷射器,岑某某被催泪喷射器喷射后,跑到警车前用拳头砸警车,并坐在地上叫嚷民警打人,阻扰民警驾车离开。马某某、杨某某遂前去带离岑某某。焦某某在听到岑某某呼叫警察打人后,进入烧烤店拿了一把剪刀对马某某、杨某某进行捅刺,造成马某某、杨某某受伤。后民警将焦某某、岑某某控制,并将谭某甲带离现场。

经鉴定,马某某的伤为轻伤一级,谭某丙、杨某某的伤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25日,周某甲被石柱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剪刀两把;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病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重庆市公安局报警接处警综合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及证明、前科查询及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秦某某、郭某某、谭某丁、许某某、周某乙等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谭某丙、张某某的陈述;

5.同案关系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谭某甲、岑某某、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7.DNA鉴定书、鉴定书、检验报告等;

8.现场勘验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及伤情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9.执法记录仪视频及社会面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岑某某、周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馨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岑某某、周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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