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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住乐至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乐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溪,男,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分区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乐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谭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20日期间,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各自利用闲聊APP组建赌博群,组织他人到闲聊群里参与赌博,并以收取“房费”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谭某甲抽头渔利人民币622005元,被告人李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393205元。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将闲聊群成员予以合并,并继续邀约他人到闲聊群参与赌博,抽头渔利。合并后,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280470元。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谭某甲以发工资的方式邀约被告人谭某乙在该闲聊群中收取“房费”,被告人谭某乙帮助抽头渔利27860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谭某乙分别被民警在其住所抓获归案,同年6月18日被告人谭某甲自动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退出部分赃款,被告人谭某乙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阳某某、屈某某等证人证言;3.谭某甲、李某某、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手机检查、扣押等笔录;5.闲聊交易流水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被告人谭某乙为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乙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谭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谭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退出部分赃款,被告人谭某乙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谭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伦素

检察官助理:黄利恒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谭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0页,散页40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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