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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李某甲行贿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84********,汉族,大学文化,上海**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园**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行贿罪,2018年9月21日经报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被长沙市雨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立案并决定拘留,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41976********,瑶族,小学文化,长沙市岳麓区锋先信息咨询服务部实际控制人,住长沙星沙碧桂园****街*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莽山瑶族乡**村**组)。因涉嫌行贿罪,2018年9月21日经报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被长沙市雨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立案并决定拘留,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雨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李某甲行贿罪,于2018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退回补充调查,长沙市雨花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完毕于2019年1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自201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16日、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谭某甲根据被告人李某甲授意,利用蒋某甲(已起诉)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工作的职务便利,违规从湖南省国税综合管理系统内查询、获取湖南省相关企业涉税数据信息,并按50元/条的价格向蒋某甲支付查询费。期间,被告人谭某甲还根据被告人李某甲授意,要求蒋某甲联系浙江、江苏、深圳、山东等地国税系统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冯某某、黄某某、王某甲,利用上述4人的职务便利,违规查询、获取所在地区企业涉税数据信息,被告人谭某甲、李某甲按60元/条的价格向蒋某甲支付查询费,蒋某甲再从中按30-35元/条的价格向张某某、冯某某、黄某某、王某甲支付查询费。为获取企业涉税数据信息,被告人谭某甲、李某甲一共向蒋某甲支付3545659元查询费。

2、2015年下半年至至2017年8月,被告人谭某甲还通过上述方式,单独从蒋某甲处违规查询、获取企业涉税数据信息,并向蒋某甲支付查询费180000元。

蒋某甲在收到3725659元查询费后,将其中1911555元分别支付给张某某、冯某某、黄某某、王某甲。2016年11月22日,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对被告人谭某甲、李某甲以为境外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立案侦查。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谭某甲被长沙市国家安全局侦查人员依法传唤并接受讯问;同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长沙市国家安全局侦查人员依法传唤并接受讯问。2018年9月21日,长沙市雨花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被告人谭某甲、李某甲涉嫌行贿立案调查,并在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将到该局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的被告人谭某甲、李某甲带至留置点执行留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甲、张某某、黄某某、冯某某、王某甲、黎某某、谭某乙、李某乙、邓某某、王某乙、蒋某乙、谭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密级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甲、李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19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谭某甲、李某甲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拾壹册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贰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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