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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杨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1********,苗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天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8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天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6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1********,苗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天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8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天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6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0********,苗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天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8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天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6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杨某甲等3人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2日21时许, 周某甲因其妹周某乙被打之事与杨某甲在天柱县凤城**花园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周某某打了杨某甲一巴掌,经交巡警劝解后双方散开。杨某甲被打后即邀约谭某甲、谭某乙等人为其报仇,随后,被告人杨某甲、谭某甲等人即从凤城镇大花园往水东门方向追赶被害人周某甲,至天柱联营车站对面人行道时追上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等人,被告人杨某甲即上前打周某甲一巴掌,引起双方发生互殴,在打斗中,被告人谭某甲等人分别持凶器将被害人杨某乙、周某甲、龙某某杀伤,造成被害人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周某甲胸腹部软组织被他人锐器损伤属轻微伤,右前臂软组织被他人锐器损伤致指浅屈肌腱部分断裂伴轻度功能影响属轻伤。杨某乙左臀部软组织被他人锐器损伤属轻微伤,龙某某左上腹和右上肢被他人锐器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有证人证言。3.有被害人陈述。4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有伤情鉴定意见。6.有现场勘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杨某甲、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谭某甲、谭某乙为逞能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谭某甲、谭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香清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三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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