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区,住广西柳州市**区**镇**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11月被柳州铁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十七年,2002年11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4年10月22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住广西柳州市**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覃某某两人于2019年10月22日窜到鹿寨县**县**村**屯**岭采石场附近,经二次踩点后,于当晚至次日早上6点多盗窃陈静伊位于**采石场内变压器的铜线圈。谭某甲、覃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在鹿寨县**镇加油站被鹿寨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铜线圈价值人民币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乙、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明净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覃某某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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