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32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4********,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巫溪县**镇**村**组**号,现住巫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巫溪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巫溪县**镇**村**组**号,现住巫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巫溪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6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巫溪县**镇**村**组**号,现住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巫溪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经被告人谭某甲提议,其与被告人谭某丙、张某某约定合伙到谭某甲的父亲谭某丁的山林砍树销售。被告人谭某甲征求谭某丁的同意后,办理了许可采伐蓄积5立方米华山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4月24日至5月2日,被告人谭某甲与谭某丙、张某某一起用油锯到谭某丁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银峰村3社野鹿山(小地名)的山林砍伐60株华山松,并雇请工人装车运输至木材加工厂销售获利9492元,所得钱款扣除成本后由三名被告人均分。同年5月3日至5月4日,被告人谭某甲与谭某丙组织工人再次到谭某丁的山林砍伐24株华山松和2株马尾松,尚未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参与砍伐的86株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29.089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砍伐的60株林木活立木蓄积20.345立方米。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的涉案数量为24.089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的涉案数量为15.345立方米。
2020年5月4日、8月23日、8月25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张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的1把油锯、1把斧头、1把弯刀、1张林木采伐许可证、81件华山松原木、4根华山松倒木、5页记账单据于同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林木采伐许可证、原木入库检尺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覃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 周艳宁
2020 年 9 月 30 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张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分别为1359442****、1778353****、1818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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