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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9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96********,毛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99********,毛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戊,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95********,毛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4时许,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的韦某甲与朋友韦某乙、韦某丙(两人均系都安瑶族自治县**年级学生,为未成年人)驾驶两辆电动车从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家园出发前往**镇**村**队(**有限公司**分公司旁),欲接韦某甲的女网友“宋某某”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县城吃宵夜,韦某甲等人到**队水渠旁的大榕树下等待时,遇到喝完酒归来的被告人谭某戊、谭某丁、谭某丙等人,被告人谭某戊等人质问韦某甲等人的来意,韦某甲回答前往此处寻找名叫“宋某某”的女网友,被告人谭某戊等人回复说村内无此人,同时使用手机对着韦某甲等人拍摄视频,发到“**一家亲”的微信群,配语音让大家过来看是否认识上述人员。后被告人谭某乙赶到大榕树下,大声质问韦某甲等人,后动手打韦某甲一巴掌,韦某乙和韦某丙上前阻拦,后被被告人谭某乙、谭某戊、谭某丁、谭某丙等人拳打脚踢,韦某丙找机会驾驶一辆电动车离开。此时,被告人谭某甲从家中携带一把水果刀赶赴现场,夺过韦某甲的手机摔在地上,后持水果刀划向韦某甲、韦某乙,划伤二人的腹部,接着将韦某乙的电动车推到路边的水沟里,并拿刀划破电动车的座包和轮胎,其他人从地上捡起石头打砸电动车的车身。砸完车后,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丁、谭某戊等人先行离开,被告人谭某丙与被告人谭某乙坐在谭某乙家门前抽烟聊天,韦某甲、韦某乙、韦 某丙返回现场取车,继而又被被告人谭某丙、谭某乙殴打,直到韦某甲等人将电动车推到村口处才停止。韦某丙被殴打致头部受伤,韦某甲被被告人谭某甲持水果刀划伤左侧肋部,韦某乙左侧腹部被水果刀划伤。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三人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乙被砸坏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1元,韦某甲被砸坏的手机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娴园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与证据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审讯笔录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光盘六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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