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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谭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宜章县**镇**村**组,住宜章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7日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31022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宜章县**镇**村**组,住宜章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宜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乙、谭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以王者荣耀游戏免费送皮肤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微信号后将被害人的微信号改密码换绑定手机号,再将微信号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经查,谭某甲共盗取微信号约九十个,出售二十多个,获利6100元,谭某乙共盗取微信号约九十个,出售二十多个,从中获利6570元。

被告人谭某乙、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乙和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扣押电脑内文件截图、谭某乙、谭某甲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被告人谭某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两被告人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谭某甲及谭某乙违法所得财物12670元及供犯罪使用的电脑两台、手机四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军强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乙现取保候审。

2.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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