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6日2时许,被告人谭某乙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酒吧内与喝被害人邓某某、吴某某等人发生口角,随后谭某乙就叫来被告人谭某甲及周某某、谭某丙、谭某丁(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酒吧内持啤酒桶、啤酒瓶以及利用拳脚等对邓某某、吴某某实施殴打,邓某某被打伤面部、右耳部,经鉴定邓某某属轻伤一级;吴某某属轻微伤。
2、2019年5月26日4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在搭乘被害人朱某某小车途中,因呕吐弄脏朱某某的车辆,而和朱某某发生口角,其后谭某甲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酒店门前和朱某某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致使朱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并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朱某某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志强
附:
1.被告人谭某乙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00011****,谭某甲现关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 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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