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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谭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7********,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5********,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23时许,河东派出所根据线索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组谭某乙家4楼查获一个以“翻摊”形式进行的赌博窝点,现场抓获赌场庄家谭某甲,有偿提供赌博场地的屋主谭某乙以及参赌人员谭某丙等八人。经查,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谭某甲共计约二十余次到被告人谭某乙位于茂南区**村**组的家中4楼聚集赌客以“翻摊”的形式进行赌博,获利超过5000元,每次聚赌后谭某甲向谭某乙支付50元至300元现金不等的赌博场地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坐庄赔杀,抽头渔利;谭某乙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长期供赌仔参与赌博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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