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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谭某乙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村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工棚,因本案于2020年8月30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4日被阳春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村,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工棚,因本案于2020年8月30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阳春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谭某甲和谭某乙在阳春市春城**楼盘工地做水泥工期间,两人下班时路过工地**号楼地下停车场时发现一个仓库存放着全新的电线。为盗取仓库内的电线,两人经密谋于2020年8月26日21时许将仓库内的111捆电线搬上电动三轮车,再转运到工地2号楼附近的围墙外,后将其中82捆电线搬上由谭某甲驾驶的湘K*****号牌小汽车,将剩下的29捆电线藏匿在附近的草丛里。藏好后,两人开车载着82捆电线前往佛山市三水区一废品回收站变卖,得款13730元。为变卖剩下的电线,谭某甲和谭某乙于2020年8月28日23时许将藏匿在草丛里的29捆电线搬上湘K*****号牌小汽车,并将小车停放在附近的**处停车位时,被人发现并被抓获。

 经核实,谭某甲和谭某乙盗窃施工单位的电线共计111捆,均为毅联牌全新电线,其中,单塑电线BV2.5mm2电线的进货价为每米1.22元,共70捆,每捆长200米,共14000米;单塑电线BV4mm2电线的进货价为每米1.95元,共33捆,每捆长200米,共6600米;双色电线BV2.5mm2电线的进货价为每米1.25元,共5捆,每捆长200米,共1000米;双色电线BV4mm2电线的进货价为每米1.97元,共3捆,每捆长200米,共600米,以上电线总价值为323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扣押在案的财物请依法处置。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康成

                            检察官助理 刘军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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