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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谭某乙盗窃案)_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57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28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院批准逮捕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7时,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R6****的白色金杯牌货车,携带伸缩梯、工具钳、反光背心,安全帽等工具从桂平城区出发,到桂平市**乡的工地看工作现场。22时许,两被告人开车经过桂平市**乡**路口,发现有电缆可以盗割,便心生贪念,两被告人用工具盗割了一条长140米的电信电缆。次日早上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把盗得的电信电缆拉到桂平市**小区附近周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店,卖给周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6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价格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允

2019年1218

附:1.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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