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和现居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乡**村**组**号,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6月8日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5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于2007年1月2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谭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和现居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乡**村**组**号,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两兄弟四次结伙到湖南安**水泥有限公司窃取废铁、钢筋、滑轮等财物,被追回的上述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8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谭某甲与其兄被告人谭某乙相约去湖南安**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水泥公司)窃取废铁。两人于次日凌晨1时许,沿安仁县平背乡朴塘村新湾组的松树林来到南方水泥公司东边的护栏边。两人钻过护栏铁丝网进入厂区内,然后用斗车将运输皮带下方区域的钢筋和废铁板运到两人进入厂区的护栏边。在将钢筋和废铁板扔到护栏外后,再一起将钢筋和废铁板转移到南方水泥公司后面的谭石佑家的废弃杂房里。2月25日下午,谭某甲联系灵官镇废品收购点的员工唐某某,以2000元/吨的价格将窃来的1.55吨钢筋和废铁板出售给位于灵官镇的郴州**公司安仁分公司,获得销赃款3100元后与谭某乙平分。
2.2020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南方水泥公司厂区的运输皮带处、维修车间、生料仓库等位置窃取了部分钢筋、铁块和滑轮,再转移至谭石佑家的废弃杂房里。
3.2020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在南方水泥公司厂区的运输皮带处、维修车间、生料仓库等位置窃取了部分钢筋、铁块和滑轮,再转移至谭石佑家的废弃杂房里。次日,谭某乙联系货车司机后侯某某将2月27日、2月28日窃来的钢筋、铁块和滑轮共3.5余吨运到郴州**公司安仁分公司出售。该公司负责人彭某某以微信支付7380元收购款给谭某甲,谭某甲收到销赃款后分给谭某乙3200元。
4.2020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再次到南方水泥公司的维修车间内窃取钢筋、铁块,当谭某乙将两斗车钢筋、铁块扔到护栏外后,被厂区保安人员抓获并报警处理。谭某甲闻讯后逃离现场。当日9时许,谭某甲被安仁县公安局平背派出所抓获归案。
2020年3月10日,安仁县公安局平背派出所将从郴州**公司安仁分公司追回的被盗16T抓斗滑轮组4个,铁块、钢筋净重4050千克发还被害单位湖南安**水泥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通话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安仁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滑轮等铁块的过磅单、被盗滑轮型号、材质、规格的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欧某某、彭某某、唐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价认定[202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检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2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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