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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谭某乙等人诈骗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曾用名谭某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组。2018年6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4304261991040672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江**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宋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谭某甲伙同被告人谭某乙、宋某某、陈某甲、谭某丁(在逃)、李某某、郭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栋**单元**室内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及电话进行网络招嫖诈骗。该团伙首先是虚构一个名为“**”的提供上门卖淫服务平台,由被告人谭某丁负责联系人在网络上推广诈骗时使用的QQ号推送大量招嫖诈骗信息,以及找“**”(身份不明)购买微信收款二维码用于收款。当有网友添加QQ号表示有嫖娼意愿后,由被告人谭某乙、李某某、陈某甲负责冒充平台客服与被害人聊天,以卖淫女上门服务为由要求被害人先支付50元专车费,被告人谭某丁之后会将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被告人谭某乙等人让他们向被害人收钱,被害人支付车费后,由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充当“卖淫女”,添加被害人的微信或者电话联系被害人获取被害人信任,之后被告人谭某乙、陈某甲、李某某再进一步以要求被害人支付服务费、保证金费、体检费、道具费、介绍费为由,让被害人多次转账,直至被害人发觉被骗后拉黑被害人。骗到的钱最先均是转到由“**”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内,“**”收到钱后扣除10%的手续费再将剩余的钱转至被告人谭某甲在网上购买的一张银行卡内,被告人谭某甲再根据比例发放工资给谭某丁、谭某乙、宋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等人。期间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丁、谭某乙、宋某某、陈某甲共计骗取被害人45150元,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10月8日以来参与骗取30750元,被告人郭某某自2019年10月18日以来参与骗取10750元,其中2019年10月17日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650元,2019年10月18日骗取被害人胡某某1650元,2019年10月23日骗取被害人陈某丙1250元。

另查明: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谭某甲伙同被告人谭某乙、宋某某、席某某(己判决)、“**”在衡阳市祁东县地区利用上述手段进行网络招嫖诈骗,被告人谭某甲为老板,被告人谭某乙、宋某某负责冒充客服与被害人聊天,席某某负责发放微信收款二维码给被告人谭某乙、宋某某“**”等人,被告人谭某乙、宋某某之后让被害人将钱付款至席某某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提供收款二维码的人收取8%的手续费后再通过微信将钱转给被告人谭某甲,被告人谭某甲再根据比例发放工资给谭某乙、宋某某、席某某等人。期间共计骗取被害人69165元,其中2019年3月30日骗取被害人陈某丁2050元;2019年3月31日骗取被害人曾某某2550元;2019年4月7日骗取被害人侯某某1750元。

2019年7月,被告人谭某甲单独在祁东县**市场附近利用上述手段进行网络招嫖诈骗,共计骗取被害人9800元,其中2019年7月7日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250元;2019年7月10日骗取被害人苗某某3050元;2019年7月14日骗取被害人田某某485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乙650元。

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谭某乙、宋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郭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在衡阳市珠晖区**路将被告人谭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QQ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话术、同案犯席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同案犯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张某甲、陈某丙、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宋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报告;6、现场电脑数据光盘一张(附受害人统计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宋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宋某某、陈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网络招嫖信息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网络招嫖信息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六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郭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谭某乙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良军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陈某甲、李某某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_4.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谭某甲10200元、被告人宋某某5186元、被告人陈某甲2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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