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4198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9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79********,汉族,高中文化,佛山市**局**分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巷**号**梯**房。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严某某、叶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9日、2020年8月3日二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4日、2020年6月1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被告人严某某利用其片区**的身份,向佛山市高明**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案处理)经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提出承包该公司半年煤渣污泥处理事项,李某甲认为可以执行,后经公司负责人李某乙(另案处理)最终同意,被告人严某某与**公司签订了2010上半年煤渣污泥处理合同,约定由严某某处理**公司2010年上半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渣和污泥。
为从中谋取利益,严某某找到当时从事煤渣经营的被告人叶某某,希望他能接收污泥或介绍污泥接收人。叶某某向严某某介绍了同样是从事煤渣经营的同行被告人谭某乙,谭某乙同意有偿接收**公司2010年上半年的煤渣和污泥。由于与谭某乙合作的砖厂不要含污泥的煤渣,谭某乙遂告诉被告人谭某甲有一批**公司的污泥,问其有无意向接收,谭某甲同意接收,后由谭某乙将**公司的污泥运至谭某甲租赁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镇**村**的空地上,谭某甲将污泥推进空地上的地坑内,并往污泥中加入煤渣等混合物,待有砖厂订单时再出售,经营行为一直持续到2017年。2018年12月谭某甲被举报污染环境。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本次事件固体废物为有毒物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人民币1654449元。
案发后,**公司承担了本案环境修复工作,共处置污染物5711.15吨,支出人民币4912993.9元。经深圳中证安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本次修复所有土壤检测指标(含重金属检测指标)均为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叶某某、严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叶某某、严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乙、叶某某、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谭某乙、叶某某、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幸景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某乙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92597****;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巷**号**苑**房,联系电话1392454****;被告人严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巷**号**梯**房,联系电话1372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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