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甲、谭某乙等盗窃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525021977********,汉族,中专文化,宝应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省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被告人谭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525021983********,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个体养殖,住广西省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被告人谭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52502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养殖,住广西省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晚,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梁某某经事先共同商议盗窃,由被告人谭某甲将宝应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的28头长白-约克杂交二元苗猪搬运至该公司围墙边,被告人谭某乙、梁某某驾车至该公司处,三人将上述28头苗猪搬运至车内,后由被告人谭某乙、梁某某驾车运至广西老家。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7212元。

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赃物,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称重记录、监控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宝应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梁某某共同故意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