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6********,汉族,小学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4********,汉族,小学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路**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分别于2020年4月18日、4月19日、4月20日、4月22日、4月24日、4月27日、4月27日、4月28日、4月29日、5月3日、5月4日、5月6日,吸毒人员谭某丙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谭某甲购买毒品氯胺酮吸食,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谭某甲支付毒资,每次购买毒品花费550元至1650元的人民币不等。其中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谭某乙两次帮助谭某甲取到毒品后送给谭某丙,并从中获取150元作为报酬。
2020年5月6日2时许,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茂名市茂南区**路**酒店**房抓获吸毒人员谭某丙,并在房间床头柜搜获一小包白色粉末(经称量,净重0.65克,经鉴定,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谭某乙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帮助接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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