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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谭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某甲,女,廊坊市广阳区人,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9月23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女,廊坊市广阳区人,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1********,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廊坊市**站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9月1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谭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以廊坊市**有限公司购买油卡、投资养牛、投资影视剧、投资智能终端机等项目的名义,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本金合计人民币105998400.88元,已兑付投资人金额合计人民币55846690.30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谭某甲到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集资参与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证人聂某某、彭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蕾

检察官助理:郭静漪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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