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和谭某乙商量一起捕捉一种疑似青蛙的蛙类,二被告人商量后,谭某甲在其家中准备了两把手电筒和一个编织袋,谭某乙准备了一把手电筒。当日晚上21时许,谭某甲和谭某乙一起到镇雄县**镇**村**组**小河处使用手电筒照明的方法捕捉到疑是青蛙20只,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镇雄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二被告人非法猎捕的20只疑似青蛙学名为黑斑蛙,保护级别为三级动物,已被纳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黑斑蛙基准价值为每只100元人民币,该批黑斑蛙总价值为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编织袋、手电筒等物证;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笔录;5、书证镇雄县林业局文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黎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分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组**号、**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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