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680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吸毒,于2011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2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5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7********,穿青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曾某某、黄某某樵(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线以南**工段卖野鸭房子、杭州市萧山区**线以北边上**工段鱼塘边一间小房子,纠集参赌人员何某某、邱某某、于某某等人聚众赌博2场,每场抽头获利7000元。被告人谭某甲在上述2场赌博中放资,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卖野鸭房子的1场赌博中放资。
2.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钟某某、谭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庙边谢某某(另案处理)的家中、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农贸市场边上一棋牌室、杭州市萧山区**线以南**工段卖野鸭西面的一间小房子、杭州市萧山区**线北边**工段一间工棚、杭州市萧山区**线附近一卖鸽子的房子等地点,纠集参赌人员何某某、邱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等人聚众赌博7场,抽头获利数额共计1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7场赌博中放资。
综上,被告人谭某甲参与放资2场,涉及抽头获利数额14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放资8场,涉及抽头获利数额107000元。
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于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曾某某、谭某乙、吴某某恒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陈某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民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4252)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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