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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90********,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人,瑶族,初中二年级,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镇**村**屯**号,现住肇庆市大旺高新区**队**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谭某丙及其幼儿由肇庆市高要区(原高要市)白土镇往蛟塘镇方向逆向行驶,途经高要区S272线31KM+300M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李某某受伤。被告人谭某甲随即将李某某送到医院救治。被害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31日因伤重死亡。

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谭某甲在公安机关接受了询问后逃匿。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谭某甲到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队投案。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谭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无证据证明李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确定被告人谭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谭某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丙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6.审讯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徽

检察官助理:钟乔果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住肇庆市大旺高新区**队**出租屋,联系电话:1718864****。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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