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06日,被告人谭某甲驾驶套牌粤GW1****号报废中型客车由**往**街道**村方向行驶,19时30分,当车行驶至**街道**村杨某某家门前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对向由龙某某驾驶搭载刘某某的二轮电动车(车架码:040314)发生碰撞,造成龙某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根据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驾驶没有合法手续的客车载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强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碟3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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