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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检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88********,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全南县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全南县**镇**村**组,务工。2007年8月27日因盗窃被全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21日,因未持有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全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20时5分许,被告人谭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搭乘钟某某、廖某某、谭某乙从南迳镇方向往全南县城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当行驶至金龙镇岗背村娟坑路段时,谭某甲驾驶的机动车突然失去方向先碰撞道路左侧坪上停放的赣******号小型轿车,之后又与道路左侧围墙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谭某甲受伤,赣******号小型轿车、赣******号小型轿车、墙体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谭某甲叫搭乘人员谭某乙冒充赣******号小型轿车驾驶员。2018年12月19日,全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谭某甲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廖某某不承担责任。2019年9月27日,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叶某某、钟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9年12月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谭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谭某甲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树忠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7019****)。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微信转账明细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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