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乡村**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甲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S5****小型轿车,搭载其父谭某丙由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往巫山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开州区省道206线144公里330米路段时,因谭某甲驾驶机动车视线离开车行方向,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该车将在车行前方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推行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谭某丁(女,54岁)、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女,67岁)撞倒,造成谭某丁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谭某丁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特征。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谭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甲拨打120 急救电话,其父谭某丙拨打110报警电话,谭某甲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与被害人谭某丁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谭某甲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谭某丁近亲属人民币4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谭某丁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谭某甲支付了被害人刘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费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5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医学诊断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谭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尸体、车辆检验等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兰
2020 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5812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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