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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于2019年7月14日下午15时许和朋友杨某某在吴川市****圩吃狗肉和饮啤酒,之后谭某甲驾驶粤GKE****号二轮摩托车由**圩往**方向行驶,17时02分,当车行驶X***线28** ****(吴川市****酒店路段)时,碰撞同向行走行人李某某,造成谭某甲、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谭某甲的血液样本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鉴定:检谭某甲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88.81mg/100ml。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4088312019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强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碟3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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