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690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QY****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路怡翠花园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谭某甲血液中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201.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刚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在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苑**号,电话:1343171****。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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