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06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9月15日因无证驾驶被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19时59分许,被告人谭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C*****号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X021县道由中路铺镇拗才村往107国道方向行驶,途经湘潭县**路**镇**路段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谭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86毫克/100毫升。随即民警依法口头传唤谭某甲至湘潭县中路铺镇中心卫生院聘请医务人员抽取谭某甲的血液样品后送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鉴定,经鉴定:谭某甲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81.16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曾经多次故意犯罪而被处以刑罚,且此次又系无驾驶资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但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平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7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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