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73********,汉族,半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甲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己的无牌照摩托车,由勉县**镇向位于勉县**镇**村的家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勉县**镇**村桥头,因避让车辆驾驶摩托车摔倒在路边的排水沟内,谭某甲摔倒后坐在路边。谭某甲遂电话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后将谭某甲带至勉县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ml以上,且无证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因其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自胆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982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十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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