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村**村**号。被告人谭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5时9分许,被告人谭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皖******号小型轿车在**镇**所**村路上停留,被群众报警遂案发。经鉴定,被告人谭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6.6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谭某甲于2020年4月28日被泗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张某某、谭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被泗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育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