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涟源市**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2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计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谭某甲在涟源市株梅土鸡店内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啤酒,之后谭某甲回到家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涟源市火车站方向驶往涟源市枫坪镇方向,行驶至涟源市党校门前公路地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晓平
(院印)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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