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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危险驾驶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无职业,现住通化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零时许,被告人谭某甲酒后驾驶吉EW5***号小型面包车,由通化县快大茂镇东宝中学西门前倒车行驶至正阳街街道路处,欲下车呕吐,后坐在路边直至民警到达现场,民警随后将被告人谭某甲带至通化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5ml×2支。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坦白说明、前科证明、抽血照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娟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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