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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妨害公务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3607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0时许,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六中队民警熊某某在位于红谷滩新区赣江南大道上执勤时,看见被告人谭某甲骑行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后便立刻伸手示意谭某甲停下,谭某甲不顾交警熊某某示意停车手势强行冲卡。谭某甲闯岗后骑行电动车右拐进入岭北一路停车,拿出一把扳手冲向熊某某进行恐吓,并殴打手臂、脚踹后背,造成熊某某左手手臂红肿,右手大拇指、中指及右臂腕部划伤。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谭某甲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湖西客站附近合佑置业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告人谭某甲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谭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暴力袭击、恐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怡佳

检察官助理:刘天龙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0区1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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