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谭某甲(外号“眼镜”),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怀化市鹤城区龙塘居委会**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2月1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3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甲与谭某乙等人因汽车运营纠纷在怀化市汽车西站阻拦开往新晃的班车,当日11时35分许,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张某某、杨某某等人接警后依法处警。在处警现场被告人谭某甲采用抓、扯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后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并将其带上警车,当该警车到达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中派出所后,被告人谭某甲拒不下车,经多次劝告无效,民警强制其下车后,被告人谭某甲采取用脚踢张某某下半身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积极赔偿民警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民警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及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主动赔偿并取得民警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烜
检察官助理:刘文娇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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