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桂林市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20时许,永福县永安乡派出所民警刘某、李某某及辅警莫某某在永安乡永富村八弄屯巡逻时发现廖某甲(已判刑)的商店内有村民聚众赌博,三人随即进入商店内对赌博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在查处过程中,三民警依法向在场的村民表明其警察的身份,但均遭到被告人谭某甲及同案犯廖某甲、廖某乙(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谭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及其他在场村民的围堵、辱骂、威胁、推打,致使执法行为遭到严重阻碍。三民警身体局部软组织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民警刘某依法呜枪示警后,三人才得以离开案发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本厚

检察官助理陈顺友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