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现住**公寓**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在其居住的湘潭市岳塘区**公寓**栋**单元**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刘某某、方某某一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20年11月2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在其居住的湘潭市岳塘区**公寓**栋**单元**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谭某乙、方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谭某乙、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泽军
检察官助理:李石波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1页,光盘1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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