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5********,汉族,高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的某天,被告人谭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和蒋某某在其湘******皮卡车上吸食冰毒。
2.2019年5月份的某天,被告人谭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和蒋某某在其湘******皮卡车上吸食冰毒。
3.2019年9月中旬的某天下午,被告人谭某甲容留吸毒人员谭某乙在其湘******皮卡车上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2.证人杨某某、蒋某某、谭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4.指认车辆照片;5.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信息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谭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肖靖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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